退費辦法:

消費者無法當天入住時,皆需收取手續費:

    一.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通知取消訂房者,得請求店家退還已付訂金100%,即消費者可獲團購價之全額退費。

    二.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通知取消訂房者,得請求店家退還已付訂金70%,即消費者應支付給店家訂金之30%為手續費。

    三.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通知取消訂房者,得請求店家退還已付訂金50%,即消費者應支付給店家訂金之50%為手續費。

    四.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通知取消訂房者,得請求店家退還已付訂金40%,即消費者應支付給店家訂金之60%為手續費。

    五.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通知取消訂房者,得請求店家退還已付訂金30%,即消費者應支付給店家訂金之70%為手續費。

    六.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通知取消訂房者,得請求店家退還已付訂金20%,即消費者應支付給店家訂金之80%為手續費。

    七.於預定住宿日當日未到或未通知取消訂房者,店家得不退還消費者已付全部訂金,即消費者需支付訂金全額為手續費。